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9-04
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作出统一规范: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居家按小时、机构按床日);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按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原试点地区用3年左右逐步过渡。
政策要点
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符合《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范围由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明确区分基本医保、长护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支付方式: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服务类型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居家护理原则上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按服务具体情况确定。
支付标准: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并动态调整;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基金监管: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探索将监管延伸到个人;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过渡安排:文件共七个部分,2026年8月21日印发、8月26日公布;原试点地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政策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