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要点
制定背景:针对部分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不到位、建设标准不统一、移交流程不清晰、用房挪作他用、后续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云南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关于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发改社会〔2024〕5号)、《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发〔2025〕216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7号)等文件。
适用范围与职责: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及监督管理;厘清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工作职责。
规划配建与建设标准: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出让、规划许可阶段落实配建面积、布局位置、楼层、功能空间等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得设置在地下夹层、地下室等不适宜开展养老服务的区域;确需调整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禁擅自缩减面积、改变用房功能用途。
竣工验收与移交接收: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自然资源、住建、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同步开展核验,未达到配建标准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无偿移交属地街道(乡镇)或指定接收单位,明确移交时限、资料清单、实物移交标准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要求;不得移交存在质量缺陷、手续不全的设施。
权属、使用与运营:移交后实行独立管理,不得分割出售、抵押;配建用房应专门用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严禁挪作物业办公、商铺出租、仓储等非养老用途,确需调整服务功能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保障公益属性、规范服务收费。
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街道、社区负责日常巡查;对未按要求配建、逾期移交、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明确整改处置措施,并将开发企业、运营主体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土地、在建的住宅小区项目设置衔接条款。
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27日,可邮寄至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65022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6905816@qq.com。
政策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