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云南省民政厅 · 发布日期:2026-09-14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28日。办法共6章23条:发放对象为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标准不低于50元/人·月且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申请环节“免于申请”,乡镇(街道)提前2个月推送即将到龄人员信息,县级民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复核审批;施行后云民规〔2023〕2号试行办法废止。

政策要点

文件性质与进程:云南省民政厅牵头修订《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28日;待正式印发实施后,《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云民规〔2023〕2号)废止。

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发放标准: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该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资金筹集: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申请与审核(免审即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进行资格审核;基础信息比对无误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系统中作出“审核通过”意见并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未通过的通过平台退回并告知原因。

发放与变更终止: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发放,当月资金已发放的在下月补发(跨年顺延至次年1月);户籍迁出的从迁出次月起停发,迁入的从迁入次月起发放;老年人死亡的,由乡镇(街道)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停发手续,未及时停发造成资金多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追缴退回。

监督管理: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补贴的,查证属实后追回已获取资金并报送云南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